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与卫生管理(1)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证明在使用期限内长期使用 对人体安全无害;(2)不影响食品感官、理化性质,对食品应用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;(3)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,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正式批准公布;(4)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,经加工、烹调或储 存时,能被破坏或排除;(5)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 段。不得使用非定点生产厂、无生产许可证及污染或变质的食品 添加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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